深度解析|移民局唯一能接受的EB5提前还款承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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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EB-5投资还款的具体政策规定,在移民局的政策手册第6卷G部分第2章A条款的第2条中(USCIC Policy Manual Volume 6 “Immigrants” , Part G “Investors” , Chapter 2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A “Investment of Capital”, 2 “Investments”)。这部分内容可以在移民局官网上清楚查找到,也可登录移民局网站查看:移民局官网链接: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chapter-2 建议有兴趣的专业人士仔细阅读。

先说答案:移民局可以接受的资金退出仅有一种合规的提前约定方式,就是普通合伙人驱动的有限合伙权益回购选项(Buy Option)。
这是什么意思呢?这里的有限合伙人就是EB-5投资人,普通合伙人通常是区域中心或其控制的连带公司。回购选项指的是在有限合伙协议中,规定了普通合伙人在完全不受有限合伙人影响下自主决定的买回有限合伙人股权的一项选择。这里有两个重点:
1)这是一项选择,不是普通合伙人必须做的;
2)普通合伙人决定做此事时,完全自主决定,不受有限合伙人的任何影响。
当NCE不是有限合伙形式,而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时,也可以有类似的回购选项,只不过普通合伙人换成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方或A级成员,有限合伙人换成了无管理权的普通成员。
现在讲讲在EB-5的34年历史上,这一敏感领域发展变化的几个关键性历史事件,以及这些事件对移民局法规的影响。
Matter of Izummi (伊祖米判例) - 这是对EB-5投资维持风险(at risk)原则影响最大的移民局历史判例。这个1998年的判例确立了一个先例:投资人和区域中心签署的资金赎回协议(redemption agreement)取消了投资风险,于是该投资不再符合EB-5要求,投资人的绿卡申请被拒绝。
Doe vs USCIS (匿名人士起诉移民局案) - 这是一宗2017年华盛顿特区区级法院处理的诉讼案。原告是EB-5投资人,因她签署的有限合伙协议中出现普通合伙人回购有限合伙权益的选项,被视为伊祖米判例中的赎回协议,她的绿卡申请被移民局拒绝。投资人别无选择,起诉了移民局。而这次法院判决支持了投资人,认为该回购选项并无不妥,对投资风险没有影响。这一司法判决开始动摇移民局在1998年建立的伊祖米判例的绝对性。
Chang vs USCIS (张起诉移民局案) - 这是由Ira Kurzban律师代理的EB-5申请人起诉移民局的案件。这起诉讼案与上文提到的诉讼案性质如出一辙。EB-5投资人通过区域中心投资了一家农夫市场(Farmer’s Market),在签署的有限合伙协议中出现了普通合伙人回购有限合伙权益的选项。这一规定在移民局审核中被认为是等同于伊祖米判例中的赎回协议,于是移民局按伊祖米判例将移民申请拒绝。这场官司历经了三年多时间,在2018年于华盛顿特区区级法院结案。法官最终判决普通合伙人的回购选项完全不影响投资风险,因此彻底推翻了移民局的判决。这次移民局只能接受联邦法庭的判决,改判投资人的申请有效,批准了绿卡。
移民局在上述诉讼被击败后,被迫修改了政策手册的规定,开始正式接受普通合伙人回购选项这一事先约定的还款安排。这一政策的改变至今有效,反映在上文提及的移民局政策手册的相关章节中,网页具体链接在上文中。
Mirror Lake Village LLC vs Wolf (镜湖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Wolf案) - 这是Ron Klasko律师和Dan Lundy律师代理的诉讼案,于2020年结案。据Klasko律所网站的描述,该案的法庭判决支持了由有限合伙人驱动的有限合伙权益售出的选项,这是在Ira Kurzban律师代理一案取得的突破性成果基础上又一次巨大成功。不过,至今为止,移民局还没有按照这一诉讼案的判决作出任何政策手册的改变,该案对移民局的还款政策还没有产生实质影响。
以上的一连串历史事件从伊祖米判例出现,确立了赎回约定对移民申请的致命影响,到之后投资人一次次起诉移民局,通过司法体系的判决逐步找到还款约定的合法通道,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发展过程。虽然到今天为止,普通合伙人回购有限合伙权益的选项已经成为移民局完全接受的提前约定还款方式,但具体文字的写法仍然有很多详细限制。一旦突破这些限制中的任何一项,移民局仍将把这一回购选项看作是伊祖米判例中的赎回协议,拒绝绿卡申请。那么,都有哪些限制呢?明显的限制包括:还款的具体数额不能提及,还款具体时间不能提及,投资人不能主动提出或迫使普通合伙人执行该选项等。
据笔者观察,目前EB-5市场上充斥着各种各样的还款承诺和约定,其中绝大多数严格意义上都是不符合移民局政策手册规定的。这些文件的写法很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意想不到的灾难性后果,同时也不具备真正的法律约束效力,纯属有害无益。本文的目的是希望提醒投资人和相关专业人士,处理还款约定一定要慎重对待。这里从来没有阳关大道,仅有一条羊肠小路可以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