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ek to Acquire – 网上缴费后的超龄诉讼
Seek to Acquire – 网上缴费后的超龄诉讼
John Shen, CEO of American Lending Center
免责声明:本文的内容表述不代表Ira Kurzban律师或其他诉讼律师的法律意见,仅供不熟悉美国法律的移民专业人士和没有相关知识背景的EB-5申请人初步参考。进一步详情须咨询专业移民诉讼律师。
如果您是EB-5移民类别主申请人,随同您一起移民的子女已经完成了移民签证程序(DS260)要求的网上缴费,或者按照表B成功递交了I-485申请,即便最终因超龄原因子女被拒绝了临时绿卡,您仍有很不错的机会通过诉讼为子女找回失去的临时绿卡!
美国国会在2002年8月6日通过的《儿童身份保护法案》(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 以下简称“CSPA”) 是一部旨在保护移民申请人利益,限制美国政府机构官僚程序对移民利益形成侵害的法律。该法律适用于美国任何移民申请类别,包括EB-5投资移民类别。EB-5申请人熟悉的I-526申请期间子女年龄冻结的规定正是来源于这部法律。该法律中明确规定:如果移民申请人在有签证名额之后的一年之内“寻求获得”(Seek to Acquire)绿卡身份,不管在身份获批那一刻申请人是否超龄,该申请人都应该取得绿卡。
当前虽然不少EB-5排期中的申请人子女面临超龄威胁,但是有些人还是成功完成了移民签证程序(DS260)要求的第一步网上缴费,或者根据表B要求在美国成功提交了I-485申请并取得了收据。如果这种情况发生,最终却没有取得临时绿卡,比如被拒绝参加广领馆的移民签证面谈,或者参加了面谈被告知超龄而不能取得签证,再或者已经递交的I-485因为超龄被拒绝,按照CSPA的规定,完全有机会通过诉讼重新获得被拒绝的临时绿卡。这里的原因就在这个关键的法律定义“寻求获得”(Seek to Acquire)!
何谓“寻求获得”(Seek to Acquire)?
“寻求获得”是个标准的法律专用词,大致是说当事人“为特定目的而采取的主动行动”。这里的争议焦点在于“什么样的主动行动”可以被认为是“寻求获得”的证据,如果美国政府 (移民局或者国家签证中心的上级机构美国国务院) 不认可该证据,美国的法院是否会认可?
一般认为,提交一份调整身份的移民申请,比如I-485申请就是“寻求获得”的明确证据。那么,如果是走移民签证程序,哪一步行动可以被认为是“寻求获得”的明确证据呢?到目前为止,美国移民局的态度是不认可移民面签之前申请人采取的任何行动。他们认为此前的行动,不管是完成网上缴费或者被邀请参加移民面谈,都不是“寻求获得”的证据。不过,这并不影响美国法院的法官根据常理进行推断和认定。美国很多移民诉讼律师包括美国政府的诉讼死敌,一代诉讼传奇Ira Kurzban律师都坚定认为网上缴费行为就是“寻求获得”的有力证据。已经成功递交I-485申请和完成了网上缴费的子女,不管年龄是否已经超龄,都符合参加这一类诉讼的基本资格。目前,由Kurzban律师团队领导的EB-5申请人“寻求获得”后超龄的诉讼大潮已经开始,预计在今后几年将风起云涌,连绵不绝。值得注意的是,这类诉讼都是个案证据类的争议,不涉及推翻现行移民政策或规定,而且律师在联邦法院可以充分亮出“人道主义”的杀手锏,易于取得法官的同情,成功的机会不小。
鉴于以上分析,我有以下几点建议送给子女在超龄边缘的EB-5申请人:
第一, 如果有条件按照表B在美国境内提交I-485调整身份,请一定争取这样处理,放弃广领馆的移民签证程序(DS 260)。原因是,在前一种情况下如果因为最终超龄被拒,“寻求获得”的证据非常明显,不存在争议,夺回绿卡的机会很大。后一种情况下证据难度有明显增加。
第二, 如果有机会和类似情况的申请人一起参加诉讼请一起行动!在降低各自诉讼费用的同时,也加强了诉讼力度,更有希望说服法官做出有利于申请人的判决。
第三, 在子女无法取得移民签证情况下,仍请尽快登陆,拿到临时绿卡后迅速为没能取得签证的子女递交家庭团聚(F2B)的移民申请。这与同时参加“寻求获得”后超龄诉讼并不冲突,双管齐下,不要放弃任何努力。
在这里,敦请符合诉讼资格的申请人尽快联系有经验的诉讼律师,进一步确认诉讼资格和程序,做出明智的决定。预祝超龄边缘的子女都能取得绿卡,不管是通过广领馆的面谈,移民局的批准,还是最终通过联邦法院的判决。